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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溪市调整参保人员使用医用材料支付比例政策

本溪特价租房2018-04-08 14:45:11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的合理使用,形成合理的费用分担机制,增强医保基金的使用绩效,保障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内外住院基本医疗需求,我市从4月1日起,对参保人员使用医用材料支付比例医保支付限价等支付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后,参保人员使用《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体内置放料价格限价表》(以下简称《限价表》)的额管理的体内置放材料:人工晶体、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膝关节,肩关节、人工半髋关节及人工全髋关节);小血管支架(冠脉、周围及颅内),在限价内(含限额)的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付。进入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后,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保持不变。

使用《限价表》以外的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支付范围的各种人造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其它可单独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个人先按以下比例自付,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材料单价不满100元的,个人先自付5%;单价满100元不足1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0%;单价满1000元不足3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5%;单价满3000元不足5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5%;单价满5000元不足3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45%;单价满3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55%。

在《限价表》范围外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体内置放材料和各种人造器官,单价限额为100,000元单价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下的,按照此政策第二条规定执行;单价100,000元以上的,单价限额以下部分,按照此政策第二条规定执行,超出单价限额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物价部门未批准单独收费和已包含在手术费中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据了解,此次调整适用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补充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针对2018年4月1日前入院、4月1日(含)出院的市内住院人员,政策规定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政策前后分别计算一次性应用材料费用,出院时合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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